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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糖馒头“不甜蜜”,丽水青田县一小吃店非法添加甜蜜素,被判了

  馒头是不少青田人早餐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之一,买两个馒头再配个豆浆是许多人的日常首选。

  尤其是近几年大火的红糖馒头因自带甜蜜口感获得不少人的喜爱,然而却有不良商家在这小小的馒头上动起了歪心思。

  不“甜蜜”的红糖馒头

  2020年5月份至2020年9月,被告人徐某平在山口镇永安路156号某小吃店帮忙期间,为了牟取更多利润,在馒头制作的过程中添加甜蜜素,增加馒头的甜度,以此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

  2020年08月11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吃店生产、销售的花馒头进行抽样并检测经检测,在小吃店生产、销售的花馒头中检测出甜素(环已基氨基磺酸)和安赛蜜(乙酰氨酸钾)成分。

  日前,因生产、销售“毒馒头”徐某平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做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徐某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 禁止被告人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看到这,会有不少人疑惑甜蜜素作为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坚果、饮料、果酱类等食品中都可以看到它的影子,为什么馒头内添加了甜蜜素就不“甜蜜”了呢?

  甜蜜素的使用是有要求的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4)对甜蜜素的使用范围和用量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甜蜜素在水果罐头、果冻、冷饮、复合调味料等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65g/kg,在面包、糕点、方便米面食品中的最大用量为1.6g/kg,在果酱、蜜饯、熟制豆类等食品中的最大用量为1.0g/kg,在果糕类、凉果类食品中的最大用量为8.0g/kg,在坚果类食品中的最大用量包括1.2g/kg(脱壳类)和6.0g/kg(带壳类)两种。除上述食品外,其他食品一律不得添加甜蜜素。

  食品生产者

  一定要严格按照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4)的要求使用甜蜜素,切不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哦,否则可能就触及到法律底线咯。

  消费群众

  甜蜜素的甜度是蔗糖的30倍到40倍,加甜蜜素除了有增强甜度、起到代糖的作用外,没有任何营养作用,是厂家为降低生产成本而使用的。

  消费者如果长期食用甜味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加明显。

  建议食用零食的时候,尽量少食用甜蜜素暴露贡献率高的食品类别如熟制坚果与籽类、蜜饯果糕、调味面制品。对果冻、饮料、冷冻饮品、面包糕点也应控制食用量,特别应注意不要用喝饮料代替喝水,不要把面包糕点当主食食用。

  民以食为天,从事餐饮行业的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做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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